首席律师

朱瑞雷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
专业领域
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律顾问
公司对外保证人有哪些条件?
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0-03-24 浏览次数:3197
对外保证中的保证人可以是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保证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可以出具对外保证,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出具对外保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可以出具对外保证。此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要成为对外保证的保证人,仍需符合以下一些具体的条件。
保证人为中资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金融机构为一家企业法人提供的外汇放款余额、外汇担保余额(按50%计算)及外汇投资(参股)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
对外保证的保证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其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的外汇收入。另外,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保证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贸易型企业与非贸易型企业是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企业的营业执照中的主营项目来划分的
24小时咨询热线: 136 1111 9597 朱瑞雷律师